保安處分,詐騙車手先強制工作後服刑司法首例

保安處分是為了防止再犯的機制,其與刑責不同,刑責重點在於處罰,讓犯罪者反省自己的過錯。而保安處分是為了讓犯罪者能回歸社會正常生活,預防其再犯的機制。目前法律規定的保安處分共有八種

為彰顯嚴懲詐騙集團的決心,洗刷台灣是「詐騙王國」的惡名,台中地院判決不僅要重懲詐欺集團首腦,司法對擔任「基層工作」的車手也祭出強制工作的懲罰!該判決將4位詐騙車手各判2年6月至5年不等的徒刑,還首次裁定4人執行前要先強制工作3年。此外,台中地檢署針對另一起電信詐騙案,以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條例起訴犯車手。

法律評析

保安處分之目的與種類

詐騙犯罪一直是我國治安的痛處,目前法務部已針對該類型犯罪修法加重刑責,現又有法院判決除了刑責外,另須有

  • 保安處分,到底什麼是保安處分?保安處分有哪些種類呢?以下分別說明:

    保安處分是為了防止再犯的機制,其與刑責不同,刑責重點在於處罰,讓犯罪者反省自己的過錯。而保安處分是為了讓犯罪者能回歸社會正常生活,預防其再犯的機制。

    目前法律規定的保安處分共有八種(刑法第86條到第95條),分別是

  • 感化教育
  • 監護處分、毒品禁戒處分、酗酒禁戒處份、強制工作處分、
  • 強制治療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法院面對犯罪時宣告保安處分之功能

    保安處分目的是為了預防再度犯罪及矯正教化,但不是所有犯罪法院都會宣告保安處分。刑法內有明確規範何種犯罪類型可以宣告保安處分,但是否宣告則由法官依個案判斷。

    「詐騙王國」的稱號是諷刺台灣淪為詐騙集團的天堂,為了洗刷這汙名,法務部祭出修法招數,透過加重刑責方式企圖嚇阻詐騙之犯罪,但成效似乎不彰。追根究柢,是因詐騙集團犯罪行為是透過謊言,讓受害人受騙上當,是屬於成本極小的犯罪類型,所以這類型犯人大多是無一技之長且又價值觀偏差之人,而法院除了使犯罪者負有刑責外,更透過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方式來培養一技之長及糾正其價值觀希冀能從根本遏止犯罪

    事實上對詐騙集團成員判處加重詐欺罪同時該不該宣告強制工作,最高法院的見解並不一致,但在今年2月13日出爐的大法庭裁定則採取了修正肯定說的見解:最高法院108台上2306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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