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林姓男子日前在臉書上搜尋到14年未見的岑姓前女友,發現岑女開百萬名車,似乎嫁得很好。反觀自己染上毒癮,缺錢花用,於是傳訊追討之前交往時借給岑女的30萬元,否則對其家人不利。岑女發現林男騎機車在住家附近遊蕩,心生畏懼,前後匯款30萬給林男,家人得知後報警。警方循線於鳳山區逮捕林男,並搜出1小包海洛因,訊後依恐嚇取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移送法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責
依照現行法針對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的危害性,將毒品分為四級,級數越少之毒品刑責越重。一級毒品依條文例示,包括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二級毒品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他相類製品,三級毒品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等他相類製品,第四級毒品則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對於毒品不論「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抑或僅單純「持有」之行為,皆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構成處罰要件,本件林姓男子於住家搜出屬於一級毒品之海洛因,若僅單純持有將面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若其有施用之情形,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恐嚇取財罪部分
另外林姓男子向岑女表示若不匯款30萬元即會對其家人不利,並在岑女住宅附近盤繞,使岑女心生畏懼,已符合刑法恐嚇取財罪之惡害通知,進而自岑女處獲得30萬元,已構成恐嚇取財罪,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林男持有毒品罪部分與恐嚇取財罪部分,係數行為,應數罪併罰之。
父母未善盡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者,日後子女也可以拒絕扶養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