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被追債 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陳先生幫前妻當房貸的連帶保證人,二人離婚不久,房屋被法拍仍尚有170多萬元債務未清償,前妻置之不理,直到去年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對前妻的薪資強制執行,前妻才聲請更生。今年陳先生亦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但170萬債務金額對陳先生而言過於龐大,亦不甘心每月被扣薪1/3,此時,陳先生雖為保證人,但也可以運用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只須清償一部分債務,其餘債務可以不用償還。

法律評析

陳先生擔任前妻房貸的連帶保證人,就170萬元的房貸債務即為須負全部履行責任之「共同債務人」,而與前妻就170萬元的債務,要各自負擔全部清償的責任。雖然陳先生的前妻已經聲請更生,但依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債清條例)第7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也就是說,陳先生的前妻雖然聲請更生,但銀行還是可以向陳先生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而不會受前妻聲請更生影響。如果陳先生前妻在法院裁定更生方案通過後,仍不履行更生方案,陳先生有可能因為連帶保證的關係,財產被強制執行。就算陳先生前妻依照更生方案還款六年完畢,但債權銀行仍然可以就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仍不足的部分,向連帶保證人陳先生求償。假設陳先生前妻的更生方案為每月還款5千元,持續還款六年,則總計還款36萬元,則剩下的134萬元債務及利息,銀行還是可以跟陳先生追討。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陳先生每月遭扣薪1/3,勢必會扣薪至償還完銀行170萬元及利息為止,可能到陳先生退休為止都無法清償,而一直過著被債務追到喘不過氣的生活,建議陳先生可依債清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僅償還的金額會降至原本債務總額的五成以下,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法院會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但這個停止強制執行的期間不能超過60天(債清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 。而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以後,對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不能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也就是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債清條例第48條第2項),陳先生不用再擔心被扣薪。但如果陳先生有積欠稅款或罰金因而被強制執行財產,抑或是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擔保)等,則強制執行程序仍會繼續。

    那麼什麼是債清條例?什麼是更生?什麼是清算?以下簡單說明,讓有債務困擾的民眾,可以對債清條例有初步的概念。債清條例制定的緣由是因為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消費者負擔龐大債務而不能清償的問題越演越烈,亦衍生許多社會問題,為了讓不幸陷入經濟困境的債務人有重建生活的機會,並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利益,因而訂定債清條例。債清條例中的兩大重點,即是「更生」和「清算」程序,更生程序是指債務人所積欠沒有設定擔保的債務(例如抵押權或質權)或不是優先權債務(例如稅款)在新台幣1200萬元以內,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由債務人提出一個不超過六年(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為八年),最少每三個月分期清償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即更生方案)。簡單說,更生程序就是債務人提出一個定期清償的更生方案,此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罰鍰、怠金或稅捐等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不用在償還其他債務的制度。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拍賣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除責任,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剩餘的債務還是要負償還。

    所以說,債務人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僅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會停止,償還的金額也不用還完債務總額,更生程序只要法院認定債務人已盡最大還款誠意,就算6年的更生方案償還的金額僅有債務總額的1成至3成,法院也會認可更生方案,之後債務人就只要照著更生方案還款即可。清算程序就算沒有獲得免責裁定,但只要在清算程序終結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的二成以上,債務人即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債清條例第142條),獲得免責裁定後,就剩下來的債務即無須償還。債清條例對債務人是個益處多多的法令,但因為一般人對債清條例沒有概念,所以不會運用,建議可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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