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桃園縣賴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去年3月晚間跟蹤妻子,發現妻子開車前往35歲呂姓男子居住的大樓社區,賴男在樓下守候近6小時,次日凌晨看到妻子開車出來,還在車上跟呂男「喇舌」,氣得提出通姦告訴;檢方調查時,賴妻否認外遇,稱因新購手機,才前往呂男家中,請呂協助用電腦抓取舊手機中的檔案至新手機中,且當時呂男的母親與胞姊也都在屋內,2人不可能發生姦情;呂男也稱賴妻只是拿手機請他協助抓舊檔案,否認雙方有姦情。對於在車內與賴妻親嘴,呂稱說這只是道別時的「禮貌」動作。
檢方指出,通姦罪的構成須有男女性器接合的嚴格證據,賴妻雖然夜奔呂男住處待了近6小時,且雙方有親吻動作,如此並非積極證據,昨天偵結將全案以不起訴處分。
通姦罪是否要以刑法相繩,一直是備受關注的議題,2013年4月底法務部曾召開公聽會並提出修法意見,在除罪化之前,通姦罪是否成立以及需要多少證據才足已成罪,便成為重要的問題。
刑法的通姦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和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行為,該有配偶之人和配偶以外之人均成立通姦罪,「配偶以外之人」以異性為限,因為通姦罪的處罰目的是為了保障男女婚姻關係的圓滿性,我國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因此本罪處罰對象以異性間發生性行為為限。
以往的法院見解認為,所謂「性行為」必須雙方性器官有接觸,如果只是口交、愛撫、精神外遇、性幻想等,只要沒有性器官接觸,都不成立通姦罪。但是有少部分法官認為性行為的定義應該和「性交」等同,性交是指以性器官或性器官以外身體部位、物品,進入或接觸他人之性器官、肛門或口腔,而且社會大眾觀念認為口交也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應構成通姦罪。
通姦案件很難「抓姦在床」,通常欠缺直接證據可以證明通姦事實,法院大多是靠情況證據來判斷,例如日記、情書、床單、臉書或Line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錄音帶、電話通話記錄、出遊照片或是進出汽車旅館的照片、消費記錄等等,也是必須蒐集的證據,而捉姦現場的證據,例如衛生紙、保險套、毛髮、垃圾桶殘留物等也都可以做為呈堂證物。但也不是有了這些證據,就一定會成立通姦罪,縱使有通訊對話紀錄,仍須視內容來判斷,最近就有檢察官認為被告二人在skype聊天內容「上面的身體碰到你上面的身體」、「用你的手觸診」、「幫你洗香香」等內容及出遊、吃飯等照片,僅能證明過從甚密及有肢體接觸,無法證明被告二人有發生性行為,因此不起訴處分。
與人妻喇舌案雖然也有鹹濕對話紀錄且雙方有親吻動作,但仍欠缺積極證據難以證明人妻與小王有性行為。但是外遇的2人也別因此心存僥倖以為就沒事了,縱使不成立刑法通姦罪,在民事上法院普遍認為雖非通姦或相姦,仍對他人婚姻造成破壞,侵害他人的配偶權,被害人得求償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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