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21歲陳姓男子與16歲少女小青同居18天,發生7次性行為,小青指控「第一次是性侵」;基隆地檢署認定,當時陳睡上舖,兩個弟弟睡下舖,陳「來硬的」,睡下舖的弟弟不可能感受不到,但他們直到天亮才知上舖「多了一個人」,檢方因此處分陳不起訴。

小青向警方指控,她住陳家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時,曾用力推開陳,還是被得逞,其餘6次是自願的。陳答辯,他們是兩情相悅,絕對沒有強迫小青。檢察官認為,小青是在木床上舖,與陳發生第一次性行為,當時下舖睡著陳的兩個弟弟,小青若遭性侵,應會抗拒,很難不吵醒別人,而陳的母親也睡在隔壁房。但家人未聽到小青有任何尖叫、反抗聲響。檢方並認為,就算小青第一次遭性侵,沒有理由繼續住在陳家18天,且與陳的父母及弟弟多次同桌用餐,顯不合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