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拋家棄子 判子女須扶養

張男20年前事業飛黃騰達時,拋棄共同打拼的妻子及年幼子女,另擁小三同居快活度日,連妻子罹病住院、全家生活無著,還三度對上門要吃飯錢的子女喝斥:「去找你媽!」。5年前他生意失敗,被小三拋棄,他氣得中風淪為街友,雖社工協助向法院提出要求子女扶養官司,但子女不願相認。法官認為張男曾拋家棄子,但也曾養育過子女,還是輕判子女2人每月共同付給父親2500元。

法律評析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之1條也規定,父母沒有正當理由對子女未盡扶養責任,或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等行為,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的話,法院可以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再者,父母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用,是以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才能請求,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例如:名下無財產,或是財產甚少不足以維持生活。

常見新聞像是父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後,子女卻不扶養年邁的父母,此時父母可以依民法第416條行使撤銷權,本條即俗稱的「防不孝條款」,在子女未負扶養父母責任時起,一年內可以行使撤銷權。

本件地院法官審酌張男當年拋家棄子的行徑,以及兩名子女目前的經濟條件,因親情無法割捨,依法子女仍應負起部分扶養責任,但僅判決子女每月分別給付1000元及1500元的撫養費,直至張男往生為止。

 

※親子扶養官司舉證方式

一、遭子女拒養,父母如何舉證

1. 匯款紀錄

2. 往來書信

3. 贈送物品證明

4. 與子女的合照

二、拒養父母,子女如何舉證

1. 扶養人證詞

2. 鄰居證詞

3. 其他家屬證詞

4. 要求扶養遭拒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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