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有名陳姓老婦因年邁身體狀況差,於101 年11月5 日向女兒表示她年紀大了又生病,希望請律師幫她做遺囑,當天陳姓老婦說了遺囑的主要內容由律師筆記。後於101年11月9 日,律師將以電腦打字完成之遺囑唸給陳姓老婦聽,陳姓老婦以點頭微笑方式同意蓋手印後,再由兩位見證人當場簽名蓋章,完成代筆遺囑。
 
      於陳姓老婦過世後,其他繼承人不滿分配對兄姊有利,懷疑母親晚期病重,且當時眼神已經無法集中,無法舉手,甚至連發出聲音都不行,不可能講話,遂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法院認定這份「代筆遺囑」並非由陳姓老婦口述,再由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不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