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男騎機車與林女駕駛之休旅車發生車禍,林女因閃避計程車急速右彎撞倒蘇男,導致蘇男右手扭傷及腳踝挫傷,車損修復約五千元,林女原有意賠償,豈料事後卻改說要申請車禍鑑定,且一毛錢都不願意賠償,蘇男憤而提起刑事告訴,並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林女賠償。
對
檢方偵查中,被害人也可要求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請其鑑定釐清雙方責任,並應提出醫療單據等受傷證據,等地檢署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案件進入地方法院審理時,被害人可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的
求償金額部分,包括蘇男因車禍導致的損失都可求償,但須有憑據例如醫療、修車單據以及車禍休養期間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可檢附車禍前的薪資證明為佐證,至於車禍造成的後遺症導致勞動能力減損,則須提出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另可再依個人身分地位,如財產所得證明等請求精神慰撫金。
最後提醒民眾,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須於六個月內向管轄之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
盜領榮民存款 法院判提高易科罰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