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競業條款又惹議!鴻海NW InG網絡連接產品事業群黃姓專案經理與曹姓工程師,跳槽到同行綠點公司,引起鴻海不滿,依違反競業條款求償合計八百六十七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批評,鴻海挾雇主優勢,讓黃、曹簽訂遠超過保護鴻海合法利益範圍的約款,該約款「苛刻」程度已失公平且違反公序良俗,判鴻海敗訴。針對法院的批評及判決,鴻海發言體系表示,不方便對法院判決做評論,但為了維護公司的權益,將會再上訴。
鴻海競業條款又惹議!鴻海NW InG網絡連接產品事業群黃姓專案經理與曹姓工程師,跳槽到同行綠點公司,引起鴻海不滿,依違反競業條款求償合計八百六十七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批評,鴻海挾雇主優勢,讓黃、曹簽訂遠超過保護鴻海合法利益範圍的約款,該約款「苛刻」程度已失公平且違反公序良俗,判鴻海敗訴。針對法院的批評及判決,鴻海發言體系表示,不方便對法院判決做評論,但為了維護公司的權益,將會再上訴。
競業禁止條款是在勞動契約中明文約定,或是於在職中或在離職前另行簽訂協議書、同意書,規定:「員工離職後,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內,在一定或不特定的區域,禁止從事競爭性之同類工作或類似工作。」目前我國競業禁止約定的法律上判斷,主要是由司法審查個案累積而成,在第一階段中進行公序良俗的審查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針對關於禁止約定本身效力問題之判斷,司法實務早先曾提出五標準:
若上述之判斷結果均屬肯定,則當事人間之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即屬合法有效,對離職勞工發生拘束力。雇主如得證明其離職勞工有違反約定之競業行為,則此時即應進入第二階段關於違約金問題之審查。
本件鴻海未能舉證黃、曹兩人業務範圍所接觸的技術、機密或資訊具體內容為何,無法認定鴻海有何應受保護利益的存在,更無法認定二人的職務及地位足以獲悉營業秘密,再加上限制勞工就業的對象、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太大,並不合理,因而判鴻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