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的目的在為偷竊行為,侵入住宅為該案偷竊的先前條件,小偷的目的在於竊盜,而非侵入住宅,所以雖然該當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但為不罰之前行為,該案小偷論以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桃園有一家汽車旅館,因為老闆想翻修而暫時歇業,不料卻被小偷光顧;竊賊光明正大開著貨車進去偷,能偷的都偷,不論電器、家具、按摩浴缸、燈架、門把,甚至連電線都拿走,結果小偷突然撞見老闆,嚇的拔腿就跑,留下一堆贓物,和麵包飲料等食物,似乎是要長期抗戰,果然小偷又跑回來,被埋伏員警逮個正著。
(一)雖然汽車旅館目前處於歇業狀態,但老闆還打算重新開幕,並沒有拋棄裡面的物品的所有權。雖然老闆在店裡整修期間很少來,但無論支配緊密或鬆弛,只要他沒有要拋棄這些東西,其他人沒有他的同意,自然不可以占有或持有該物,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該案小偷為了方便進入汽車旅館內,將汽車旅館外的圍牆鐵絲網剪破一個洞,鐵絲網為避免外人未經同意的防護措施,依據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至於小偷潛入住宅是否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小偷的目的在為偷竊行為,侵入住宅為該案偷竊的先前條件,小偷的目的在於竊盜,而非侵入住宅,所以雖然該當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但為不罰之前行為,該案小偷論以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即為已足!(三)至於小偷將汽車旅館裡面的東西破壞一翻,如果是故意破壞,則仍然構成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案小偷破壞老闆的東西,導致老闆翻修至少要花千萬,老闆可以再刑事訴訟程序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訴訟標的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夫堅持住古厝,妻買房搬出去住,夫訴請離婚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