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限制出境處分之性質及其消滅時效問題。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310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為限制當事人出境之處分,雖會對當事人發生不利之結果,惟因該處分不具裁罰性,僅屬保全之措施,非屬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第27條時效規定之適用。
本案例涉及某國立技術學院,原經管某筆國有眷舍房地,擬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經人事行政局審查報請行政院核定,同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專案讓售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又事後因故停止改建,上訴人不服,認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成立行政契約,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支付改建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