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某國立技術學院,原經管某筆國有眷舍房地,擬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經人事行政局審查報請行政院核定,同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專案讓售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又事後因故停止改建,上訴人不服,認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成立行政契約,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支付改建之必要費用。
爭執所在:行政契約之形成與機關間行政爭訟之可能性。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決第1718號判決)
按「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39條定有明文。而參其立法目的固在於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並由公務員參與而締結,為求明確而杜爭議,自以書面方式為必要。然在該法施行前,有關行政契約之締結是否亦應以書面為之,法無明文。惟參酌法律明定「書面」之目的,應係指具有「證明」、「警告」、「慎重」功能,因而該契約固不以依「書面」為絕對必要,惟從行政主體相互間之往來文件,確可察知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確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以及表示知悉之意思表示之合意者,且締約之機關應具有為契約之權限者,始可認具備書面行政契約之要件。該函僅係行政機關間彼此就相關業務之聯繫溝通,屬單純之事實通知,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揆諸前述自無行政契約效力之存在。
- 本案例涉及環保團體對行政院環保署及台北市政府以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動公益訴訟,進而聲請以立即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處分,請求定暫時之狀態。
- 本案例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於96年3月15日成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行政院環保署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即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當地居民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訴。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審查結論之判決。環保環不服,提起上訴,亦遭駁回而告確在。
- 本案例涉及某公立國小教師因涉嫌性侵班上學童所生之國家賠償問題。前經台中地院判決該名教師或校方應賠償四名被害學童各五百多萬元(參97年度重國字第8號判決)後該判決遭台中高院以98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將關於學校賠償部分判決廢棄。案經上訴最高法院。
- 本案例涉及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塗除及劃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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