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釋憲,乃針對未經考試而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相同資格規定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是否違憲。
  • 台中地區-12/16 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 爭執所在: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是否違憲?

    法院見解

    大法官見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5號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655號解釋認為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 本案例為涉及九二一地震所生之國家賠償訴訟,被害人家屬主張大樓在九二一地震倒塌實因為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不及原設計強度,原結構設計有弱柱強樑之重大缺陷所致,雲林縣政府之工務局所屬人員在該等大樓與建中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未確實履勘,其執行職務顯有疏失。乃以雲林縣政府所屬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違失致被害人等權利遭受損害為由,請求國賠。
    2. 本案例涉及某國立技術學院,原經管某筆國有眷舍房地,擬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經人事行政局審查報請行政院核定,同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專案讓售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又事後因故停止改建,上訴人不服,認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成立行政契約,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支付改建之必要費用。
    3. 本案例為國立空中大學向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州分局請求協助所屬員工安全調查,經蘆州分局函復,該名員工於3年內有犯罪記錄等情。該名員工以其未曾犯罪,要求蘆州分局承辦員警更正,迄無結果,乃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確認係爭函無效
    4. 本案例為原告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於高速公路設置T型廣告看板,經交通部請台中市政府(被告)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被告先裁處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限期自行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