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釋憲,乃針對未經考試而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相同資格規定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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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是否違憲?

    法院見解

    大法官見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5號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655號解釋認為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 本案例涉及某國立技術學院,原經管某筆國有眷舍房地,擬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經人事行政局審查報請行政院核定,同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專案讓售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又事後因故停止改建,上訴人不服,認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成立行政契約,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支付改建之必要費用。
    2. 本案例涉及某開發公司聲請停止雲林縣政府處分之執行,原處分裁定內容為「處新台幣30萬元整罰鍰,並命停工及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堆置或操作」。經原裁定以不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駁回。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仍採相同見解。
    3. 本案例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於96年3月15日成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行政院環保署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即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當地居民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訴。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審查結論之判決。環保環不服,提起上訴,亦遭駁回而告確在。
    4. 本案例為有某筆坐落台南市之土地,於94年1月6日經台南地院強制執行拍賣,由某建設公司拍定取得,經台南市稅捐稽徵處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應納土地增值稅,並函知台南地院代為扣繳在案。某銀行以系爭土抵押權人身,請求稅捐稽徵處依財政部93年之行政命令,核課系爭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為0元,稅捐稽徵處以本案不准所請,銀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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