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侵害言論自由。
大法官見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認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本案例涉及承攬問題,包括民法第495條第一頁所稱之「損害賠償」,是否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在內。及定作人依本條項規定所取得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一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於該消滅時效期間經過後,得否另依民法第227條有關不完全給付給付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