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釋憲,乃針對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圍為何?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內容,是否侵害相對人之言論自由?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該如何界定等問題。
爭執所在: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侵害言論自由。
大法官見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認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 台北縣警局向車商購買60輛BMW重型機車,嗣轄某派出所員警於發動系爭該型之BMW重型機車時,機車兩側排氣管竟突然著火,導致派出所之其他汽機車及辦公廳所受有損失7佰多萬。警局主張系爭機車具有品質及設計上之瑕疵等理由主張車商應負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賠償責任。
- 本案例涉及民法第742條第1項規定中之保證人是否包括物上保證人。牽涉物上保證人得否授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所得主張之所有抗辯。
- 本案例為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為出嫁的女兒,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之保證債務是否應負清償責任。
- 本案例涉及在公同共有之情形,公同共有人中有欲向無權占有公同共有物之第三人提起返還公同共有物之訴訟,依新修正之民法第828條第2項,因準用民法第821條,所以無庸要求全體列名為原告,亦不必命強制追加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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