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事實為公立學校教師聘任後,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該公立學校於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時,並通知當事人。該教師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提何種類型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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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公立學校教師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救濟。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一次庭長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為,具行政處分之性質(以下稱「解聘處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為解聘處分之法定生效要件。關於解聘處分之救濟途徑,可分為三種情形:一、核准前之救濟程序,教師得選擇提起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撤銷訴訟,或逕提訴願、撤銷訴訟,行政訴訟以學校為被告;二、上述救濟途徑中,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處分者,已依法進行之行政救濟程序轉正為一般行政救濟程序,仍以學校為被告,不生單獨對核准進行行政救濟之問題;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處分後,原未利用法定特別程序救濟(或遲誤法定特別救濟程序相關期限)之教師,得選擇提起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或依法逕提訴願後,再以學校為被告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1. 本案例涉及九二一震災所生之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問題。被告機關為雲林縣政府(被上訴人),上訴人共達284人。上訴人主張系爭大樓倒塌原因,主要為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不及原設計強度,被上訴人之工務局所屬人員,未確實履堪,其執行職務顯有疏失。且被上訴人指派資格不符之人員審核大樓之建造執照,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承審法院多次為上訴人敗訴判決,經最高法院廢棄回更審,本判決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
    2. 本案例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於96年3月15日成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行政院環保署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即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當地居民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訴。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審查結論之判決。環保環不服,提起上訴,亦遭駁回而告確在。
    3. 本案例為設廠從事紙漿生產作業之業者,因不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標設施規範」之規定,經花蓮縣政府所屬環保局函命限期原告提出改善計畫或替代措施方案,原告未限期內提出,花蓮縣政府裁處罰鍰20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4. 本案例涉及解釋,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罰娼不罰嫖」之規定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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