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連帶保證、保證人主張主債務人之抗辯。
爭執所在:民法第742條之解釋與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580號判決)
按連帶保證為保證之一種,並非連帶債務,其特點在於其債務不失其附從性,故保證契約關係附從性之規定,仍有其適用,連帶保證人自得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主張基於附從性之抗辯,則就主債務人所生自身債務消滅或履行上有牽連關係之抗辯,要非不能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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