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商標法第30條。
法院見解:(98年台上字第1595號判決)
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所謂之善意,係指不知其為他人之商標而為使用者而言。上訴人主張其「英代爾」、「英特爾」商標多年來已廣為消費者所熟知,在全世界成為著名商標云云,似非全然無據。上訴人之商標如確實多年來已廣為消費者所熟知而成為著名商標,則被上訴人於明知「英代爾」係上訴人之著名商標之情形下,仍以混淆交易往來對象、攀附該著名商標之意,而以「英代爾」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能否謂被上訴人係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善意使用,而不受上訴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及被上訴人之行為不致減損上訴人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殊有斟酌之餘地。
本案例為被害人與某旅行社訂立旅遊契約,因未提供合於安全標準之旅遊服務,就其死亡所造成之損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但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第三人對於所支出殯葬費及扶養費之損害,得否請求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