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表明僅有醫療機構能為醫療性質廣告,即禁止醫師為任何醫療廣告,侵害醫師受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的保障,因此憲法法庭宣判該法條違憲,簡言之,現在醫療機構與醫師都能為醫療性質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