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劉姓男子透過LINE群組,認識一名已婚女子,2人相談甚歡越來越熟識,之後劉男約女方外出,並2度在摩鐵發生性關係,女方事後傳訊給劉男,認為對方「動作太粗魯了」導致下體疼痛,因此要求劉男要贈送名牌包給她,不過卻因為劉男沒有答應女方的要求,女方因而控告劉男性侵,經檢方調查後認為劉男與該名女子性交,並無違反其意願,而為不起訴處分,女子不服又向高雄地院聲請交付審判仍裁定駁回,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