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金控林男與新光金控吳女相戀多年結婚,但婚後兩年就鬧離婚,102年林發現吳與其他男子的合照,懷疑妻子外遇,且因生活細故,在吳車上裝GPS定位器,林訴請離婚,後來反遭吳控妨害秘密。林在離婚案中主張,吳拒絕撤回妨害秘密的刑事告訴,是擴大婚姻失和之因,且裝設GPS是因為懷疑吳的司機吸毒,為了保護她的安全才裝設,兩人已分居5年多,婚姻已出現巨大破綻,難以繼續維持,因此要求離婚。

二審法院認為,吳女與男子的合照,以及吳女坦承對該男有好感,雖無法認定為外遇,但的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的範圍,足以讓林男產生懷疑。在裝設GPS的部分,林男雖有理由,但未顧及吳女感受,又吳對林提起的刑事告訴,雖經檢方提起公訴,一審判決無罪,但吳還是請檢方提起二審上訴,可見吳對林已無夫妻情份。而兩人在一審判決後,曾進行協商,林雖表示願意協商,卻又提出私下的錄音,意圖對吳女做出不利指控,導致吳女心生不滿。後續在法庭上,雙方關係更加惡劣,法院審酌兩方對婚姻破裂的有責程度,應是兩方都要負起相當責任。一審未准離婚。二審翻轉准離,全案仍可上訴。

<引自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