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日前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擬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並將調增的稅收挹注長照財源。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以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特種基金之財源。(修正條文第15條)

二、定明該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機構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法人化限制;並刪除長照機構法人設立等事項立法之期限。(修正條文第22條)

三、定明該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該法所定長照服務者,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並刪除該法施行後5年內緩衝期之改制及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