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宜蘭羅東一對新手爸媽,今年8月於戶政為女兒報戶口時,被戶政人員告知女兒依《民法》規定,受胎期間未落在兩人婚姻關係,反而是在前段婚姻裡,法定生父為前夫,故把女嬰戶籍撤銷。

廖小姐去年9月與有家暴前科的前夫離婚,並於今年2月與現任丈夫游先生再婚,結果女兒在6月底早產,比預產期7月11日提早了2週,受胎期間剛好與前段婚姻重疊了2天,依《民法》規定,孩子的法定生父為前夫,廖小姐須先提出否認之訴,再透過生父認領方式,由游先生認領入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