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婚生子女可經由何種途徑轉化成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生父事後可否以係被脅迫而撤銷之,理由為何?

答:非婚生子女可由準正或認領而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判例學說稱之為準正,乃一般俗稱的「先上車後補票」。認領,指的是生父承認其與非婚生子女有父子(女)關係的意思表示。對胎兒亦得認領。認領可分為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關於任意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至於強制認領,指有法定事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強制其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出強制認領之訴」。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民法第1070條)。即生父認領有血緣關係的非婚生子女時,縱然是被脅迫、詐欺,也不得撤銷。這是因為二人事實上有血統之連繫,用以保護非婚生子女之身分,所以不得撤銷,學說上稱之為觀念通知。為避免解釋上之誤會,新修正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此項認領撤銷之行使無期間的限制,以維護真實血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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