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女子控訴被同一個基金會輔導的男子摸臉、襲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提出告訴。但該院認為,襲臀部分因為欠缺人證、物證,因此判處無罪;至於摸臉頰部分,則因為臉頰不屬於隱私部位,也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