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今年5月間一名7-11店員因為連上8天班,認為雇主違法,憤而離開工作崗位,由帥哥員警代班,事件在網路上瘋傳。依照內政部民國75年的函釋(當時勞工事務尚由內政部主管),最多可以連上12天不違法,但與民眾法感情不符,促使勞動部宣布廢止內政部函釋,自105年8月1日生效,意即今年8月1日起勞工不得連上7天班,但一些特殊行業適用下衝擊頗大,如運輸、旅遊、媒體等行業,引來各方批評,於是勞動部黯然宣布暫緩實施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