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因繼承而取得一位在商業區的房地所有權,並將房屋出租給服飾店,租期簽訂一年。租約到期後,房客表示想續租,由於朱先生沒有反對的意思,依法律規定,租賃契約因此默示更新為不定期租賃。朱先生本以為,依照民法規定,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時終止,便向房客表示終止契約並想收回房地。但卻沒想到房客搬出「土地法100條」,主張朱先生欠缺收回房屋的法定事由,且因他有定期繳租金,所以不得收回。朱先生起訴前與房客進行調解,調解委員認為該屋在商業區,房客亦是在營業,基於土地法保障承租人的立法意旨,朱先生不能輕易收回房屋,最後調解不成立。朱先生覺得不合理,於是向律師請教如何合法收回自己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