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穆先生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以書面約定租賃期間為2年,每月應於20日前繳納租金。然而,房客非但未按時繳納房租,過了約定租期後,更以妻小生病的理由,拒絕搬出,甚至揚言:「若再來叫我搬走,就等著連屋帶屍一起收吧。」面對如此惡劣的房客,穆先生不知如何是好,於是前來本所尋求法律協助。
房東穆先生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以書面約定租賃期間為2年,每月應於20日前繳納租金。然而,房客非但未按時繳納房租,過了約定租期後,更以妻小生病的理由,拒絕搬出,甚至揚言:「若再來叫我搬走,就等著連屋帶屍一起收吧。」面對如此惡劣的房客,穆先生不知如何是好,於是前來本所尋求法律協助。
楊律師建議穆先生三個動作:第一,是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予被告,終止雙方的租賃契約。終止租賃關係後,承租人若仍未遷離,第二個動作則應儘速提起「遷讓房屋之訴」。起訴狀內除了請求被告應遷讓返還租賃物外,亦可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積欠的租金,與無權占有期間因此獲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取得勝訴判決後,最後一個動作就是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承租人應於收到確定證明時,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法院執行遷讓返還房屋一事。另外就積欠租金以及不當得利的部分,可先查調債務人財產後,一併請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