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的錢一旦轉入人頭帳戶內,經過報案列為警示帳戶並凍結之後,檢警開始辦案,那筆錢性質就是贓款,在一般情形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之前,被害人都不能先把贓款領走,有時候一等就是好幾年,甚至慘一點是連詐騙犯都抓不到,刑案結案的時間遙遙無期…。
但其實透過法律途徑,被害人還是可以在刑案結束之前就能拿回失去的款項。只要被害人於民事訴訟上,提起訴訟,同時聲明「確認人頭帳戶與銀行間之消費寄託關係存在」、「請求人頭帳戶返還不當得利,由被害人代位人頭帳戶向銀行請求返還寄託金錢,再由被害人代為領取並受償」,如此一來,被害人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就能執以強制執行來提領所失的款項。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要透過上述法律途徑來取回所失款項,必須前提是該帳戶內還有錢,如果該帳戶都空空了,那麼這方法還是行不通的。因此,遇到詐騙,最優先的動作,還是趕快報警,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以免車手將帳戶款項領取一空,導致求償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