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要先看詐騙集團的犯罪時間是在什麼時候。因為舊法時代(95年7月以前)有「連續犯」的規定,也就是「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如果是在95年7月以前犯下多起詐欺案件的詐騙集團,最後只會被論以一罪,但加重二分之一刑期。
然而舊法連續犯的規定,有鼓勵犯罪之嫌,所以95年7月以後,刑法已刪除連續犯的規定,回歸「一罪一罰」,也就是詐騙集團若每犯一起詐欺案,就會獨立判一個刑期,數個案就會被判數個刑期,最後加總起來合併執行,並以30年為有期徒刑的上限。
如果詐騙集團從事犯罪的時間,是橫跨新法與舊法時期,則以行為時點來看,在舊法時代所作的詐騙行為,有連續犯的適用;在新法時代以後所作的犯罪行為,則一罪一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