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造的母親(被繼承人)生前曾立自書遺囑載明其名下某筆土地由兩造繼承,並載明繼承比例;嗣母親又囑託律師為代筆遺囑,就前自書遺囑內容為部分變動,將其名下該筆土地由被告繼承。母親過世後,兩造遵照母親生前所立遺囑內容的繼承分配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並立有遺產分割協議書為憑。但事後原告卻主張上開土地其絲毫未得,違反法律關於特留分之規定,且該分割協議書是被詐欺而書立,主張撤銷之,被告遂來所委請楊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