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音樂本身屬於音樂著作,其聲音或影像,亦屬視聽著作。在營業場所播放流行音樂給客人聽,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人「公開播送權」的問題,但需視具體情況而論。

如果營業場所是從廣播電台接收音樂,沒有加裝擴音設備對不特定多數人加以播放,此時應認為只是單純的接收,尚不構成公開播送行為;倘若營業場所是加裝了擴音設備或播放系統,擴大了廣播電台播送的範圍,讓不特定多數人觀賞,則仍可能構成公開播送行為,此舉若未得到音樂視聽著作權人的授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否則將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人「公開播送權」的侵害。

至於若是以光碟、MP3檔等方式直接播放流行音樂,同樣的,如果有加裝擴音設備對不特定多數人加以播放,則會構成公開播送行為,在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除非符合合理使用,否則將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