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取得商標後一直未使用,可能會造成其他想使用某個商標的人,因商標近似等因素,而無法註冊其商標,屬於一種公共資源的浪費。所以商標法上有規定,如果商標權人無正當理由一直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商標已滿三年的時候,商標專責機關會依職權或申請,廢止該商標的註冊,以利真正想使用商標的人,能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