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只要一次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即雇主之工資給付義務限於遲延狀態,勞工就可行使契約終止權,且不須事先催告。(參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

但基於誠信原則以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若雇主只是作業上稍有遲誤晚個一兩天發薪,從客觀事實來看雇主並無拒付或短付之情況,勞工不得權利濫用據此來行使契約終止權並要求給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