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不行,依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勞工領取老年給付後依法本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但如果勞工再受僱從事工作,行政機關基於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已以行政命令方式開辦已領取老年給付勞工再行受僱從事工作者得再參加勞工保險中之職業災害保險部分之業務。而雇主是否為該等勞工投保,得自由決定,主管機關不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調第1項規定處罰。
原則上不行,依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勞工領取老年給付後依法本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但如果勞工再受僱從事工作,行政機關基於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已以行政命令方式開辦已領取老年給付勞工再行受僱從事工作者得再參加勞工保險中之職業災害保險部分之業務。而雇主是否為該等勞工投保,得自由決定,主管機關不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調第1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