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為了賺取更多的價金,會聽到有屋主將以簽訂買賣契約的房屋再以更高價出賣予第三方並且移轉登記,也就是所謂的一屋二賣(二重買賣),而因為買賣契約僅有債權的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他就取得公示的效力,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不得主張後買約為無效。

不過前買受人可依買賣契約以及民法第216條向出賣人主張填補損害以及賠償所失利益。填補損害當然是指應返還已經支付的價金;至於所失利益,可以把它想像成若是契約履行轉賣所可以取得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