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勞工因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職業災害,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得請求第三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因勞工依勞基法規定已受領職災補償而受影響,侵權行為人不得以被害人已獲雇主補償而謂被害人之損害已不存在,即受僱人得兼領職業災害補償金及對於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
可以。勞工因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職業災害,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得請求第三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因勞工依勞基法規定已受領職災補償而受影響,侵權行為人不得以被害人已獲雇主補償而謂被害人之損害已不存在,即受僱人得兼領職業災害補償金及對於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