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銷是指買賣或交易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負有債務,而其給付的種類相同,且都到了清償期,則任何一方都可以使自己的債務與另一方的債務,依同等的價額,一同歸於消滅。抵銷分為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
1. 法定抵銷:是指當合於法律規定的要件時,當事人任何一方,可以單獨表示抵銷。其要件如下:
(1) 需買賣交易的雙方,互相負有債務。
(2) 雙方債務的給付,需是相同種類。
(3) 需雙方的債務都到清償期。
(4) 需債務的性質可以抵銷。
(5)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例如: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
2. 約定抵銷:當事人雙方可以合意約定,在什麼條件下,得將債務抵銷。
(二)行使抵銷方法,只要將抵銷的意思,向對方表示就可以了。例如寄發存證信函為抵銷的表示,只要對方收到存證信函,就會發生抵銷的效力,不用經過對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