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方法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例如:王男欠張董50萬元,林女欠王男50萬元,王男遲遲不向林女催討欠款,也沒有其他財產可以還張董錢,此時,張董有權利代替王男,向林女提起訴訟請求返還50萬元給王男,而由張董代為受領。另外張董也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林女清償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