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特約條款,就是對於契約當事人有利的特別約定。在訂立契約時,要先設想萬一訂約的一方無力支付或倒閉時該怎麼辦?所以訂約時,要先想好有哪些特約條款對自身較為有利,而將特約條款訂立在契約內。舉例如下:
1. 所有權保留之特約:「買賣商品之所有權,俟買方付清全部價金時,移轉於買方」,即便商品雖然已經交付買方,賣方還是保有商品的所有權,如果買方不付清價金,賣方可以將商品取回。
2. 約定解除權之特約:「賣方無須催告,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買方所簽發給賣方,做為支付買賣價金之本票(或支票),倘有不能兌現之情事者,本契約視為解除」。解除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的一方行使解除權,讓已成立的契約,自始歸於消滅的法律行為。解除權有法定和約定二種,法定解除權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例如:買賣的物品有瑕疵,或是缺少賣方所保證的品質,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契約;約定解除權則是當事人在訂約時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