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以秒數認定襲胸有沒有罪-的新聞話題嗎?其實,在現行法下,不管是襲胸十秒還是舌吻五秒,都會觸法,只是應該論以何罪而已。新聞談的是「強制猥褻罪」。當時法官之所以認為無罪,是因為「襲胸」這種突襲式的觸摸,並不該當本罪的猥褻手法。不是「強暴」、「脅迫」等手段,且手段的強度也沒有壓制被害人的自主意願、造成被害人難以抵抗,所以也非「違反意願之方法」。因此,新聞斷章取義的論述-難道法官認為被襲胸舌吻都是符合自己意願的嗎?-完全是誤解判決的意思。或許你會疑惑,難道亂摸人家胸部沒罪嗎?其實是有刑責的,只是不適用強制猥褻罪,而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裡的「乘人不及抗拒觸摸罪」,本罪就可以規範這種突襲式的性騷擾行為。

之所以要區分這兩種罪名的行為態樣,是因為手段的強度不同,刑度自然也要不同。舉例來說,將他人強壓在地使其不得動彈,撫摸親吻其胸部及私處,就會觸犯強制猥褻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偷摸旁邊乘客的胸部、飛車伸手觸摸路上女學生的臀部,這些行為都侵害到被害人的性自主權,但沒有到「壓抑」其性自主決定權的強度,不法內涵(白話來說就是壞的程度)沒有強制猥褻罪來的重,因此刑度最高可處二年有期徒刑,才符合「壞的程度越高、刑度越重」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