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付款設備詐欺罪」。竊取他人提款卡提款的行為,就是無權使用他人資料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構成本罪「不正方法」的要件。另外,在103年6月將本罪的罰金上限調高,最高可處30萬元罰金,而且就算只是代領的「車手」,也會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