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和誹謗都是妨害名譽的犯罪,主要的差別在於傳述的內容是不是具體事實。例如:「某某政客講話愛膨風,收回扣,真是貪污第一名」內容為嘲弄詆毀、抽象的汙衊,屬公然侮辱罪;「某某政客在99年度的某某工程採購案,有收取包商回扣三成」內容涉及具體事實的描述,將有害於該政客的名譽,屬誹謗罪。但若發言者擁有的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認為事情是真的,就不會成立。

至於在網路上單純抒發己見,表達立場,例如說「我認為某某政客的政見都沒有實現,下次選舉我不會投給他」,則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就算被評論者感到不悅,也不會構成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