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占為己有的想法撿起他人的手機,都會成立犯罪,只是被認定的罪名不同而已,關鍵在於該他人是否還記得手機放在哪裡。如果根本忘記手機放哪,手機就是「遺失物」,撿起占有的人就涉及「侵占遺失物罪」;如果記得手機放在哪,但忘記拿走,由於該他人和手機之間的連結仍持續,撿起占有的人就會成立「竊盜罪」。至於利用該手機打電話,或是將SIM卡插入自己的手機內撥號,都是藉以取得使用行動電話通信免付費的不法利益,電信法中有特別的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150萬元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