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篇新法實施,將概括繼承及限定繼承合併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增訂民法第1148條第2項,明定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而負擔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