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當事人未加熟慮而草率離婚,民法1050條規定夫妻如果要辦理兩願離婚,必須完成下列動作,才會發生離婚的效力:

1. 訂立書面:也就是俗稱「離婚協議書」。坊間或網路上的離婚協議書內容多半過於簡略,對於子女之探視時間、扶養費及夫妻財產分配等,不會詳細記載,所以建議離婚協議書可委由律師撰擬,較能保障雙方權益。

2.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必須看到或聽到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

3.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簽妥離婚協議書後,雙方要親自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之後,離婚才會確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