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離婚有三種方式,其要件各有不同:

1.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 要件上,須以書面為離婚之合意,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證明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並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始生離婚效力。

2.裁判離婚: 要件上,須夫妻一方有民法1052條所規定的法定事由,他方才能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請求裁判離婚。

3.調解或和解離婚: 依民法1052條之1、家事事件法30條、45條等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而成立者,自調解成立或作成和解筆錄時起,婚姻關係直接消滅。(當事人雙方事後也不必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因為此時登記只具有宣示作用,而不是離婚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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