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大意是指因為不是自己所能決定的因素,例如:生活上必要支出增加(生病住院費用及醫藥費)、收入減少(失業或減薪)、債務人難以預期的情形(天災)等。新修正的債清條例第151條第8項針對這個概念已有明文規定,如果債務人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的餘額,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已經連續三個月小於協商或調解所約定應返還的金額,則債務人無法履行清償方案(稱為毀諾)就推定為不可歸責。
所謂「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大意是指因為不是自己所能決定的因素,例如:生活上必要支出增加(生病住院費用及醫藥費)、收入減少(失業或減薪)、債務人難以預期的情形(天災)等。新修正的債清條例第151條第8項針對這個概念已有明文規定,如果債務人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的餘額,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已經連續三個月小於協商或調解所約定應返還的金額,則債務人無法履行清償方案(稱為毀諾)就推定為不可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