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嫺及進昇為被繼承人天佑的養女、養子,後來被繼承人天佑與秀雅結婚,兩人共同筱麗為養女。被繼承人天佑因車禍死亡,美嫺之應繼分為四分之一。但進昇、筱麗、秀雅等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否定美嫺之繼承人地位,並已就被繼承人天佑所遺留之遺產進行分割。美嫺因而委託楊律師,提起請求回復繼承權之訴訟。
美嫺及進昇為被繼承人天佑的養女、養子,後來被繼承人天佑與秀雅結婚,兩人共同筱麗為養女。被繼承人天佑因車禍死亡,美嫺之應繼分為四分之一。但進昇、筱麗、秀雅等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否定美嫺之繼承人地位,並已就被繼承人天佑所遺留之遺產進行分割。美嫺因而委託楊律師,提起請求回復繼承權之訴訟。
楊律師主張天佑經美嫺父母同意,與美嫺簽立收養之相關文件,而收養美嫺為養女,有戶籍謄本及戶政事務所函暨所附收養資料可證,美嫺與被天佑間確實存在收養關係而為天佑之合法繼承人,不因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間有無同住、扶養而有異,故被告的抗辯並無理由。法院判決美嫺勝訴有繼承權,並判被告三人就天佑之土地及建物辦理之繼承登記應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