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商標法第68條、70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就是侵害商標權。

 

而損害賠償的計算,依商標法第71條之規定,有六種不同的模式,由商標權人擇一主張:

1.具體損害計算:以商標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損害賠償額。

2.利益之差額: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的利益,扣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的利益,以其差額為損害賠償額。

3.總利益:以侵權行為人因侵害商標行為所得的利益為損害賠償額。

4.總銷售額:以銷售該項物品之全部收入,作為所得利益,並以該總利益為損害賠償額。

5.商品單價加倍計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的金額為損害賠償額。但所查獲的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為賠償額。

6.權利金: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的權利金數額,作為損害賠償額。

另外,若商標權人請求賠償之額度顯然超過侵害者所得利益甚多時,法院得酌減其賠償金額,以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