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上多認為,多次販賣毒品應論以集合犯,因此為一罪,但在實務上幾乎不被採用。實務主要著眼於,如果將多次販賣毒品的行為人論以集合犯,依照「社會通念」並不適當、有違法律規範的本質。因此,一次的販毒行為就會被認為是一個行為,而一個行為就會被認定一個販賣毒品罪。